中国安乐死的法律规定
在中国,安乐死并没有被合法化。目前,我国的法律将“受嘱托杀人”或“被害人同意的杀人”视为杀人罪。例如1986年陕西省汉中市医生蒲连升因为他人实施“安乐死”手术,被病人一家属以故意杀人罪告上法庭;2001年上海市闵行区一位儿子对脑溢血深度昏迷瘫痪无治愈希望的母亲实施安乐死,后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从法律层面上,安乐死通常指对无法救治的病人停止治疗或使用药物,让病人无痛苦地死去,这涉及到患者的病情程度、精神状态以及家属的意愿等多种因素。安乐死常见的分类主要包括主动安乐死和被动安乐死。主动安乐死是指医务人员或其他人在无法挽救病人生命的情况下,采取措施主动结束病人的生命或加速病人的死亡过程,在法律认定上争议较大,因为它涉及到直接终止生命,许多国家将其视为违法,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动安乐死是指医务人员应病人或家属请求,不再给予积极治疗,而仅仅给予减轻痛苦的适当维持治疗,任其自行死亡。
中国不允许安乐死的原因分析
传统伦理道德的约束
中国传统道德观念对安乐死存在很大的制约。“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孝之始也”的观念深入人心,子女和家人对父母或亲人的绝症往往只能至死相伴,不能为了尽孝而让其早死,尽孝的方式包括保护自己的身体,否则被认为是不孝。而且“好死不如赖活着”的观念也体现出人们应该热爱生命、珍惜生命、保护生命并尽可能延长生命。这些传统道德规范在社会认同和基础制度方面具有重要地位,即使在崇尚法治的今天仍然不可动摇。安乐死人为地停止生命不符合保障人类生存权的规范,违反传统伦理道德和人道主义最基本的原则。
可能引发不良社会后果
安乐死合法化后,家庭成员之间相互支持的责任感可能会变得淡漠,部分家庭可能会不承担照顾的责任,从而放弃对重病患者的治疗。此外,还会影响残疾人、智力缺陷者的生命保障。并且可能会助长“人不为己天诛地灭”“及时享乐”等不良社会风气。一些心术不正的患者亲属或医生可能会因为各种原因通过安乐死达到未知的目的,例如为了经济利益等。从医学角度来看,认为不能治疗就不治疗,对医学的发展没有帮助,因为没有永远无法治愈的疾病,医学技术都是在实践中产生并不断提高的,今天的绝症明天可能被治愈,安乐死可能会错过患者自然改善、持续治疗恢复健康、用新技术新方法治疗疾病的机会,例如植物人昏迷多年后被医生宣布最多只能活几个月的患者最后又活了10多年的情况也存在。
医疗工作者职业道德的冲突
我国传统医德以“拯救生命”“悬壶济世”为医生的唯一职责,以预防死亡、延长生命为医学上的目的,认为人的生命是神圣的。中国古代名医孙思邈曾说过“人命至重,有贵千金”。因此,“凡大医治病,必当安神定志,无欲无求,先发大慈恻隐之心,誓愿普救含灵之苦……一心赴救,无作功夫行迹之心,如此可为苍生大医,反此则是含灵巨贼”。安乐死是放弃人的生命,这与医生的天职相违背,在道德方面存在困境。
国际上安乐死的现状及中国的差异
国际安乐死现状
在国际上,部分国家已经在安乐死立法方面取得了进展。1996年,澳大利亚北部地区议会通过了《晚期病人权利法》,使安乐死在该地区合法化,但实施一年后遭推翻。2001年,荷兰议会一院以46票赞成28票反对的结果通过了安乐死法案,成为世界上第一个承认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其规定了患者的病情必须是不可治愈的、患者遭受的是难以忍受的无限折磨、患者必须在意识清醒的情况下,经过深思熟虑后,完全自愿地接受安乐死等前提条件。比利时在2001年5月16日众议院通过“安乐死”法案,允许医生在特殊情况下对病人实行安乐死。
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在1976年颁布了《自然死亡法》,这是人类历史上第一个有关安乐死的法案。而在其他国家,如奥地利、瑞士、日本等,刑法规定由于受他人的诚挚及迫切请求而帮助他人自杀的行为人,要处以六个月以上的刑罚,虽然这些国家没有将安乐死完全合法化,但在实际操作中对安乐死案件量刑很轻。在国际上,赞成安乐死的观点自二战以后开始呈上升趋势,有关安乐死的民间运动和立法运动也日益增多。
与中国的差异
与中国相比,那些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有着不同的国情和社会背景。例如荷兰的医疗服务水平在全世界范围内是最高的国家之一,家庭医师制度推行得很不错,95%以上的老百姓都有私人医疗保险,并且在纳粹占领时期,只有荷兰的医生没有参与纳粹的“安乐死计划”,这显示出在荷兰医生与病人有高度彼此信赖的传统,大部分病人都与他们的家庭医师有着长久的友谊,这使得荷兰的安乐死立法较为宽松,因为他们较少担心安乐死合法后会被滥用。澳大利亚也是个高福利的国家,并且在过去十年间经济高速增长。而中国目前还面临着医疗资源分配不均、传统观念根深蒂固等情况,这些都影响着安乐死在中国的立法进程。
中国关于安乐死的社会舆论和伦理讨论
社会舆论的分歧
在中国,关于安乐死的社会舆论存在着明显的分歧。一方面,有部分人群支持安乐死。例如在上海对200位老年人进行的安乐死意愿调查中,赞成者占72.56%;在北京的一次同样的调查中,支持率则高达79.8%;另据《健康报》报道,有关部门对北京地区近千人进行的问卷调查表明,91%以上的人赞成安乐死,85%的人认为应该立法实施安乐死。这些支持人群中,老年人和高知识阶层人士占比较大,他们可能更多地从减轻痛苦、尊重个人选择的角度出发,认为在绝症且极度痛苦的情况下,安乐死是一种解脱的方式。
另一方面,也有很多人反对安乐死。这部分人可能受到传统观念的影响,认为生命是神圣的,不能人为地去终止。而且担心安乐死合法化后可能会出现的各种弊端,如家庭关系的扭曲、被不良之人利用等。同时,也有人认为目前的医疗技术虽然不能治愈所有疾病,但可以通过临终关怀等方式来减轻患者的痛苦,而不需要采取安乐死这种极端的方式。
复杂的伦理讨论
在伦理层面上,安乐死涉及到诸多复杂的问题。从人权的角度来看,生命权是最基本的人权,反对者认为任何人无权主动结束生命,而支持者认为在特定情况下,允许安乐死是对患者自主决定自身命运权利的尊重,是保障其尊严和减少痛苦的方式。从孝道等传统伦理观念出发,安乐死面临着很大的挑战,因为传统观念要求子女尽最大努力去救治亲人,而安乐死可能被视为一种不孝的行为。另外,从社会伦理的角度,安乐死合法化后是否会对社会风气产生不良影响也是一个争议点,例如是否会导致人们对生命的轻视等问题都在讨论范围内。
中国医疗体系与安乐死的关系
医疗资源分配不均影响安乐死考量
中国目前医疗资源分配存在不均的情况,在一些地区医疗资源相对匮乏。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安乐死合法化,可能会存在一些不合理的现象。例如,可能会有部分患者因为无法获得足够的医疗资源而被迫选择安乐死,而不是真正出于自身对死亡的自主选择。同时,医疗资源不足也可能导致对患者病情的诊断不够准确或者无法提供足够的治疗手段,使得一些本可以治愈或者缓解病情的患者被错误地判断为绝症而考虑安乐死。
临终关怀发展对安乐死的影响
中国的临终关怀事业处于发展阶段。临终关怀强调通过提供医疗、护理、心理等多方面的支持来减轻临终患者的痛苦,提高其生活质量。随着临终关怀的不断发展,部分人认为可以通过这种方式来解决绝症患者的痛苦问题,而不需要安乐死。因为临终关怀既尊重了生命的完整性,又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患者的身心痛苦,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安乐死在中国的推进。如果临终关怀能够发展得更加完善,可能会减少对安乐死立法的迫切需求。